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2 22:20
浏览次数(1958)
发布来源: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本单位”)建设项目,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河南省及河南省工信委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拨款或自筹资金开展的建设项目,包括预算内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等工程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二)审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三)负责审定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

(五)负责相关审批报告向上一级审查单位的报批;

(六)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第四条  总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建设项目预算;

(二)根据已经批复的预算或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书编制实施方案;

(三)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四)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设计及编制投资概算;

(五)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

(六)对已建设完毕的资产,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七)对照设计蓝图的要求、建设项目合同的规定和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检查验收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本单位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申报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属于省级预算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基建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312号)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通过后纳入预算管理,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可以在全年预算资金允许的范围内,由总务处提出调整意见,按财务报销审批权限报有关负责人和校长办公会审核后,上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自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申请理由及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总体目标及分阶段实施计划,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条件,采购方式,建设项目总投资及预算支出明细(预算明细要列明测算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编制。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项目建设中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实施。

第十条  采购、工程招投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本单位采购管理制度、流程等相关规定,并由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一条  完成采购、工程招投标后,应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合同审批手续,签订经济合同。

合同中的付款进度应与建设项目计划实施进度相匹配,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建设项目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30%,2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50%。工程建设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工程价款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十二条  总务处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和质量标准推进建设项目建设,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当提请校长办公会决策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须严格按批复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调整建设内容,严禁建设计划外建设项目。

如确需调整,须及时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流程上报对初步设计的调整报告,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建设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建设项目应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定期报告建设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总务处应按要求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按照竣工决算中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由总务处、资产使用(或管理)部门、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人员共同点交并签字确认,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据此登记实物台账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财务人员据此完成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执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资金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  总务处应加强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管理,及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在确保建设项目实施效果的情况下,按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如建设项目进度发生变化,需及时通知计财处调整资金安排。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根据需要完成结算审计。建设项目所有建设内容完成后,尽快完成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建设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立项、计划(概算)及批复文件;

2.招投标文件;

3.工程施工合同、设计、监理等合同;

4.工程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及验收文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7.工程财务决算报表;

8.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财务资料。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应与建设项目建设同步进行,总务处负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建设项目资料,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部分组织验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察、财务和审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建设项目实施后,及时对建设项目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实际取得的绩效与绩效目标进行对比,如未实现绩效目标,须说明理由,制定改进和提高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项目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