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本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常态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评价与监督分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三个部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内控管理的决议机构,负责学校与内控有关的重大事项的决定,其具体职责:
(1)审核内部控制体系的框架及实施计划;
(2)审核内部控制体系管理的重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相关业务流程;
(3)指导和督促学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4)审定学校内控评估报告等相关报告;
(5)负责重要内控方案的审批并提供所需的资源;
(6)检查内控管理机构职能发挥的有效性;
(7)决定与内控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财务部是内控管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内控工作的推进、督促、指导、检查等工作,其具体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内部控制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各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3)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及相关标准和方法,并监督实施;
(4)配合中介服务机构对学校各阶段(风险评估阶段、内部控制体系实施阶段、成效推广阶段)所需要材料的收集;
(5)收集并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学校内控规范工作实施工作各阶段情况,对内控方案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本单位重点管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6)负责准备关于学校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及其他年报需要披露的与内部控制有关的资料,并协调对外披露相关事宜;
(7)定期组织开展内控培训,提高员工对内控工作的认识,并指导员工开展自我监督。
第五条 纪检监察室是学校内控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内部控制情况,评价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对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第六条 各部门具体执行内控管理的政策、制度,报告内控体系实施运营情况,其具体职责:
(1)配备内控专干,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内控工作,参与内控评估工作;
(2)在权限范围内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及运行控制工作;
(3)对业务流程的实际操作进行日常控制监测,以学校内控目标为准则,识别偏离目标的原因或现行体系与其环境适应性方面的差距,找出改进的机会,制定行动方案付诸实施;
(4)配合学校内部控制与风险评估每年至少一次的检查与测试工作;
(6)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内控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必要时将相关要求转化到管理文件中;
(7)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其职能或业务领域内的各类与风险和内部控制相关的数据和报告。
第三章 内控自我评价
第七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定义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指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学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八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实施主体
单位负责人指定专门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结合学校内控体系日常运行情况、单位内部监督情况,对内部控制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出具自我评价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上报。
第九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内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对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内部控制有效性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指出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整改意见。评价报告应当提交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评价报告所列示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整改建议作出回应并监督落实。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4)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5)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6)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7)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8)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内部监督
第十一条 内部监督定义
内部控制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内部监督目的
内部监督是学校内部控制得以有效实施的机制保障,学校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是一个不断调整、逐步完善、持续优化的动态过程。因此,为保证内部体系的充分性、适宜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需对内控体系进行内部监督,以便预防、发现和整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潜在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对问题的持续改进,确保内控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内部监督内容和要求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单位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通常不能少于一年一次。
第十四条 内部监督实施主体
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监督不能由内部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的工作部门或岗位承担。对于设立了独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者专职内审岗位的单位,应当指定内审部门或者岗位作为内部监督的实施主体。
纪检监察室是本校内部控制体系监督的主管部门,内部控制监督一方面主要包括内部控制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相关内容;另一方面主要包含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相关内容。
(一) 日常监督、专项监督
1.日常监督
本校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
查。
单位内控体系内部审核按照本校内控相关要求,进行策划和实施,纪检监察室对内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整理和汇总分析缺陷性质(设计缺陷或执行缺陷)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并编制内部审核报告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下发,同时按照上级单位要求进行上报。
各责任部门按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将改进措施实施情况报纪检监察室。针对内部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整改或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跟踪和验证。对验证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2.专项监督
在本校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等发生较大调整和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某一或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内部审核。专项监督具体程序参照内部审核程序实施。
(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对将要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事中监督是对正在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事后监督是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患于未然;事后监督便于全面、真实、准确地检查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提高监督的准确性。因此,应结合具体情况,灵活选择监督的方法。
第五章 外部监督
第十五条 外部监督定义
外部监督是指学校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积极配合其对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其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外部监督
学校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其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其提出的检查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外部监督
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积极配合其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有效性的审计并按照其提出的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的外部监督
学校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其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其提出的检查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评价与监督的结果应当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和考核评价相关工作人员的依据。
评价与监督部门对于执行内部控制成效显著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提出表扬表彰,对违反内部控制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应当根据单位负责人的要求提出整改建议,要求责任部门或岗位及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