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2 22:18
浏览次数(2318)
发布来源: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并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比照固定资产管理执行。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在使用、处置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严格控制、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分工

第五条  总务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的归口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占用固定资产实物的具体管理;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六条  总务处具体职责:

(一)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根据各部门的需求,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和政府采购计划,报财务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工作。

(四)负责现有存量资产的有效调配,负责实物资产的变动交接及处置工作。

(五)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六)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盘点、汇总、建卡和粘贴标签的工作。

(七)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及维护保养工作。

(八)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组织固定资产账账、账实核对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具体职责:

(一)对总务处提交的固定资产购置和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并纳入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年度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使用部门具体职责:

(一)明确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确保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编报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及存量固定资产的调配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实物账。

(五)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盘点和报损报废申请。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建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程序:

(一)各部门按总务处要求提出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填写《固定资产配置计划表》(附件1),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固定资产应到政府采购网查明具体品名和规格型号,报总务处审核汇总。

(二)总务处根据各部门需求,结合现有固定资产状况,编制本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购置和政府采购计划,提交财务部纳入年度预算。

(三)财务部将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下达本单位各部门固定资产购置预算。

(四)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固定资产购置,由总务处根据预算组织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外的固定资产购置,由申请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附件2),按财务报销额度审批权限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总务处按规定实施采购。需要签订合同的,按《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

(五)到货后,总务处会同申请部门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附件3),交由申请人使用;同时总务处资产管理员将新增资产登记入台账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六)采购部门凭相应的合同、验收单、发票、配置申请单等有效票据按规定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七)财务部财务人员按合同付款,完成财务记账,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新增固定资产明细信息反馈给总务处。

(八)总务处将财务反馈的新增固定资产信息与实物台账核对一致后制作和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第十条  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外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和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按上述流程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

第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的财务报销审批权限执行本单位费用报销有关规定。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采购报销必须经总务处负责人审签确认。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执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按“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固定资产使用人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如果出现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固定资产使用人签收制度,对配发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和总务处的监督下,办理交付手续,并由使用人在《固定资产验收单》或《固定资产转移单》上签字确认。人员调离时,应在其办理所有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由总务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调整方案,经调出、调入部门使用人和负责人同意后,填制“固定资产转移单”(附件4),经相关各方签字后办理调拨手续,并通知总务处修改固定卡片信息。

第十七条  严禁使用人之间私自调拨使用固定资产,严禁将固定资产的任何一部分拆除或转移安装到另一固定资产之上。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由总务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5号)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按照《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5号)等办法要求,将固定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和固定资产处置取得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台账,逐笔记录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如果固定资产使用人、存放地点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总务处。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负责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台账,真实完整反映本单位固定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化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变动情况提交财务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日常维护由总务处统一管理。固定资产需要维修时,由使用部门向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总务处审核后组织维修。

第二十三条  实施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度,确保账、卡、实三相符。总务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物全面清查盘点,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要按固定资产卡片逐一核对、清点,填报“固定资产盘点表”(附件5),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说明具体原因,落实责任。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各部门已停用、拟报废等待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交回总务处,由总务处统一保管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资产使用人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6),部门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总务处。

(二)总务处审核汇总需处置的固定资产申请,结合实际情况,会同财务部提出处置建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总务处依据处置审批决定,对于报废固定资产,以公开、公正的适当方式进行处置;对于报损和盘亏的固定资产,督促处置责任落实;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提供有效的原始或评估价值手续,财务部依据批复和处置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捐赠和外部调剂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财政部门和河南省工信委有关规定执行。

(四)处置工作完成后,财务部相关要求将处置情况报财政部门和河南省工信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二十七条  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2007】34号)等办法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总额上交省级财政专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固定资产配置计划表

附件2: 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附件3:固定资产验收单

附件4:固定资产转移单

附件5:固定资产盘点表

附件6: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联系我们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