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本单位”)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强化采购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关于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采购方式,应严格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采购核准表所列采购方式执行。对于特殊情况下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及时报请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五条 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总务处为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订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
(四)审核备案本单位政府采购合同;
(五)组织本单位电子办公设备集中采购;
(六)审核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手续;
(七)组建本单位供应商库并向省财政厅报备;
(八)优选编制本单位入围招标代理机构名录;
(九)办理供应商质疑事宜;
(十)配合省财政处理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七条 采购评审小组,根据年初汇总的采购预算,对除了非政府采购超过规定金额(货物和服务为5万元;工程为10万元)的采购活动进行讨论监督。
第八条 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对经办业务进行市场行情调查;
(二)提出科学、明确、规范的采购需求;
(三)履行经办业务预算内部报批手续;
(四)组织经办业务的分散采购;
(五)参与经办业务的代理中介采购;
(六)组织经办业务的合同签订和验收。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采购工作的一般程序规定:
(一)采购部门按照财务部要求提出年度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财务部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二)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计划,按相关要求提出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内容含采购方式、评标方法、中标原则、资金使用,潜在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产生范围、产生方式及建议名单等。采购部门需对潜在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采购部门审查通过后,需将采购方案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或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确定合格潜在供应商,编制采购文件,按照相关采购程序组织采购活动;
(四)采购部门根据采购活动实际,报告采购情况,提出供应商或中标候选人的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供应商或中标候选人;
(五)采购部门通知需求部门,同供应商或中标候选人签订并履行采购合同,归集采购档案资料及项目验收等其它后续工作。
采购工作的具体程序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以及本办法关于工程、货物和服务的程序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程序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政府方式变更,是指政府采购项目已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或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采购部门需要办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时,需按照《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变更审批管理操作规程》(豫财办购〔2009〕21号)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章 承包商或供应商规定
第十二条 采购部门应对潜在承包商或供应商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应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国家或行业资质证书,特定行业或领域的经营许可证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四)由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资金状况证明;
(五)具有类似采购项目的工作经验;
(六)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七)采购项目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章 工程采购(招标)
第十三条 工程采购活动主要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第十四条 工程采购启动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立项及项目投资计划获得批准;
(二)项目建设资金已经到位,或者资金来源已经确定;
(三)各项审批、备案手续已经完成。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批复,并申请到前期资金后,也可启动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采购一般应采用邀请招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工程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单个标的物预计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等紧急工程;
(三)涉及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工程;
(四)本单位依法可以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五)如不选用原承包商或供应商,会影响项目施工或者整体功能配套要求的工程。
第十六条 工程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单个标的物预计合同金额在10-50万元之间(不含50万元)的,可以直接委托或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由采购部门编制采购方案及供应商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由采购部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谈判小组,谈判确定价格及供应商。
第十七条 工程计划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且单个标的物预计合同金额在10万以下的可以直接委托,采购部门确定供应商及价格后,经采购小组讨论,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邀请招标可以由本单位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对于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本单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
第十九条 采购部门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一条 邀请招标时,应当同时向不少于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格、资信良好并具有相关工程经验的合格潜在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间和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采购部门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原则上应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对于特殊招标项目,本单位可以直接确定专家。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中的本单位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单位工作三年以上。近三年来,一直从事建设、财务或审计等与所招标项目直接相关工作;
(二)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经采购部门的分管领导审定后,由采购部门在开标前一天通知评标代表。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采购部门应形成评标报告,并以签报形式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或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五)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名;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原则上应当确定性价比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主要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的启动条件:
(一)货物采购应具备的条件:
1.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能够提出货物的规格、型号、品牌和技术标准,以及其他使用要求;
3.货物采购的资金已经落实;
(二)服务采购应具备的条件:
1.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
2.开展服务所需要的资金已经落实;
3.服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第三十一条 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三十二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可以采用以下采购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是指各单位将属于河南省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河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实施形式包括批量集中采购和其他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网上竞价和定点采购等作为集中采购的便捷组织形式。
(二)分散采购,是指各单位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采购的条件: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河南省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二)虽然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外,且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按照采购公开招标方式。
第三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外,且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原则上应邀请招标。符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适用情形的,可以不招标。
第三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外,且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以直接委托或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由采购部门编制采购方案及供应商名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由采购部门、财务部、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谈判小组,谈判确定价格及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外,且单个标的物预计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可以直接委托或参照询价方式,采购部门确定供应商及价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邀请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本单位紧急需要的;
(四)无法事先估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与原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十一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谈判小组组长应符合前款关于评标委员会本单位成员的选派条件。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本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部门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二)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三)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采购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河南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四)供应商响应。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六)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本单位从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五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六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组长应符合前款关于评标委员会本单位成员的选派条件。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七条 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八条 采购部门负责在采购过程中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采购档案,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应将采购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十九条 采购合同是承包商或供应商履约,以及本单位验收项目的依据。采购部门负责合同的执行,负责督促承包商或供应商全面履行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采购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以确认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成果符合合同要求。如采购部门需要,应邀请本单位其他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工程初步验收及金额较大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部门牵头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采购部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五十一条 采购项目验收应根据采购合同有关验收规定执行。验收完成后,应出具验收报告。凡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责成承包商或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停止支付款项。
第五十二条 验收时,如果发现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事项,同时通报财务部停止支付各类款项。
(一)承包商或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标准履约,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确实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施工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
(二)承包商或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验收单或验收报告是财务部支付相关款项的依据。符合结算要求范围内的采购合同,财务部支付相关款项依据还应包括结算单。
第五十四条 监察部门和财务部是本单位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采购活动予以制止。本单位其他部门和全体职工对采购活动可进行群众监督,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监察部门举报。
第五十五条 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检查参与采购的部门及人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河南有关政策和本单位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采购过程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本单位党委和纪检委提出监察建议,并进行调查处理;
(四)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查处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对采购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五十七条 采购部门和执行采购活动的有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党风廉政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自觉抵制招投标及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自觉接受和配合监察部门和财务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对采购中存在贪污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侵害本单位利益的人员,应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单位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