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2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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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资产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会升级创优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本财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确保各项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编制各项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防止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各项工作的完成提供保障。

第二章  内部控制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对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建立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机制,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和应对策略。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风险进行重估。

第六条  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关于内部控制方法的七项内容,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并就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预决算编制工作应在校长的主持下,由财务部组织实施。

第八条  预算编制应坚持以收支稳妥、重点突出、精细透明、勤俭节约为原则。预算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规定的内容、格式、标准科学编制,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第九条  预算批复后,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事项开展经济活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应及时向省工信委财务处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省工信委按管理权限批复或上报省财政批复。

第十条  加强财务决算工作,严格按照财政有关要求全面做好决算编制,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并按省工信委要求按时上报,严禁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要严格按照省工信委批复的财务决算调整有关帐目和报表。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各项收入应合法合规,经营性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统一管理本单位收费票据(发票),并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购领、使用、保管和缴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制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保证票据和款项的日清月结。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本单位从政府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必须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进行专项核算,并按要求报告专项资金使用、结余情况。

第十四条  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财务报销制度,杜绝不合规的票据报销入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省工信委印发的《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公务卡支出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五章  财务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  对外重大投资、对外担保、使用土地和房产抵押贷款、发行债券以及其他大额支出等,应实行集体决策机制,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工信委批准。

第十七条  不得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投机性的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风险投资。事业单位重大投资、担保、设立经济实体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向省工信委报送请示文件,省工信委根据规定批准或向财政厅报批。

第十八条  要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对不同性质的债权、债务分别管理,及时组织清理,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缴纳。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个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变相担保。

第六章  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  应当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切实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资产管理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  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相关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一条  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各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当建立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采购项目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达到限额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  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和工程管理,完善基建工程与资产管理的衔接手续。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财务竣工决算,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当严格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各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上的,经省工信委初审后报财政厅审批;限额以下的由省工信委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及时入账。

第七章  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二十七条  应当根据事业发展和财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并指定会计机构主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在岗财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证财务资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应当加强财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保证财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促进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应当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工作岗位的设置、职责和分工,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支票和印章分管、钱和物分管、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应事先征求省工信委财务处意见,并将新任命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情况报省工信委财务处备案。

第八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应按照省工信委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财务月报和季度报表,年终财务决算工作由省工信委统一安排、布置,决算报表经省工信委财务处初审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三条  要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账簿和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会计报表必须由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有总会计师签名或盖章,否则视为无效。校长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  会计报表要做到报送及时、内容准确、表面整洁,报表说明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真实可靠。

第九章  会计档案

第三十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  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不得随意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本单位人员调阅,需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要有单位介绍信,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报单位财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章  会计交接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清楚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开岗位;对未办理或办理手续不清擅离岗位者,要追究责任,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分管领导人或校长监交,必要时由省工信委财务处派人会同监交。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应建立财务工作内部监管制度,对本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收支、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应接受省工信委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对查出的问题,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四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表彰。对工作不称职或不遵守财经纪律的财会人员,单位领导要及时进行教育;对玩忽职守,屡教不改,群众意见大的,应予以调整;对于严重失职,丧失原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财会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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